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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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4-30

向举报人出售发票,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为何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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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305号)

1.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相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海国际中心大厦楼下,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孟某某出售北京市出租车专用发票789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77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4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发票共计870份,经鉴定均系真发票。被不起诉人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相某某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相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换种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是,也并不是说,达到上述标准的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相某某系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综合各方面的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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