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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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17
长春131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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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长春市共计有131家公司因对外虚开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罪。

131家公司当中,虚开票面额最低的为5万多元,最高的为4000多万元。
最低的是:长春市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25日至2020年08月26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00份,票面额累计5.3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最高的是:长春市良某经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08月08日至2020年08月26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490份,票面额累计4000.3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以虚开的发票份数和票面额来定罪量刑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上述长春市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票面额只有5.34万元,但其虚开的发票份数为200份,已超过了100份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应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院搜索长春市虚开发票罪的检察文书,仅搜索了到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仅供参考。案例如下:
案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简要案情:范某某让他人为其开具了132份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0378309.68元,税额合计:311349.32元,价税合计:1068965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范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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