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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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6-20

大连77家公司虚开发票走逃(失联)被移送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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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77家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7家公司当中,虚开普通发票的有63家公司,虚开票面额最大达2000多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14家公司,虚开金额最大的超1.5亿元。具体如下:

1.大连振某康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25份,票面额累计2072.61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

2.大连众某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9年07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14份,金额15962.35万元,税额2075.11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大连地区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一、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薛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刑不诉〔2019〕32号)

1.3.基本案情:薛某某为他人出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8张,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68733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同时具有下列情节:案发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够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年龄已达71岁,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庞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2.3.简要案情:庞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的大连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共计11组,票面金额合计6235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庞某某为了逃避缴纳国家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庞某某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17号)

1.3.简要案情:曲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组,价税合计人民币718828元,税额104445.1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公诉刑不诉〔2021〕12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人民币700050元,税额合计101716.6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作为大连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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