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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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7-06

济南历下区检对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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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对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葛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询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听取了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何律师评析:

本案葛某某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只讲了葛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也即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但具体说明是多少,也没有说明葛某某是否具有自首、从犯、坦白、立功等情节。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适用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也即葛某某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因此,如果葛某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还可以适用缓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重大疑难的税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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