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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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18
惠阳区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回国自首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惠州#
#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阳检刑不诉〔2021〕86号)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从2012年开始经营惠州市A家具有限公司,任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管理者。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销合同、送货单,以扣除开票费用后资金回流至惠州市A家具有限公司受票方的方式,接受广西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37831.73元。
2020年6月1日,惠州市A家具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37831.73元。
因疫情原因,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从美国写信回国表达投案意愿;同年10月30日回国投案自首。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全部补缴虚开的发票税额,且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