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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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18
佛山23家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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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其中,佛山市共计有23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的23家企业当中,有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从几万元至两千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佛山市法某兰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29份,金额为12743.84万元,税额为2166.4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有1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的金额从一百多万元至八百多万元不等,如:佛山市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99份,票面额累计835.9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公司分别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但对于虚开税额或金额较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案件,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佛山地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以供参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顺检刑不诉〔2021〕696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税额合计319372.08元,价税合计2198031.3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三检刑不诉〔2020〕Z89号)
2.3.简要案情:吴某甲让他人为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虚开税额为204634.1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南检刑不诉〔2020〕676号)
3.3.简要案情:潘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606823元,税额合计88170.8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二、虚开发票罪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三检刑不诉〔2020〕Z120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与A公司B公司签订砂石供应合同。陈某某为虚开发票经他人介绍,在明知江门4家公司与A、B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四家江门公司分别向A、B公司虚开共1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229403.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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