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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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22
清远4家公司因偷税被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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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清远市共计有4家公司因偷税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家公司当中,有2家公司是药业公司,1家铝业公司,1家金属公司,而偷税数额最大的是广东兴某铝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74.98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396.6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71.66万元的行政处理、对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处以罚款537.4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对偷税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的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广东兴某铝业有限公司偷税的金额是1074.98万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0%的行政罚款,也即537.49万元。
涉嫌的刑事责任
偷税的涉嫌逃税罪。所谓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逃税罪共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但并不是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如果未达到这个比例标准,即使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100万元,也只能按行政违法进行处理。
此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对于逃税罪案件,需要看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下达了追缴通知,在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上述公司当中,虽然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但是否存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立即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进行移送,属于违反税务行政前置程序的情况,不应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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