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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7-22

铜仁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以罚款,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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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铜仁市共有9家公司因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公司的税额从不足一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如:贵州省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02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份,金额5.12万元,税额0.8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铜仁市佳某达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0份,金额498.8万元,税额79.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4份,金额738.8万元,税额118.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虚开税款数额不大,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积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铜仁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玉检刑不诉〔2021〕47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网络查询,让他人为其公司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税合计 228840.00元,税额31564.15 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已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1.5.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调整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本案例中,王某某涉嫌虚开的税款数额为31564.15 元,尚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而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1.案例二: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玉检刑不诉〔2021〕22号)

2.3.简要案情:许某某让他人为其开具5张金额500060元,税额72658.2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思检刑不诉〔2020〕82号)

3.3.简要案情:汪某某指使他人,让深圳两家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开票金额共计298316.2元,税额共计50713.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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