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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8-03

济南250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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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济南市共计有250家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250家公司涉及医药、企业管理、建材、广告、酒店管理、汽车销售、物流、劳务等多个行业,而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至1900多万元不等。例如:

1.山东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02份,票面额累计32.3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济南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19份,票面额累计1905.8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发票罪的情节严重情节,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250家公司除了几家公司虚开的金额是30多万元以外,其余公司虚开发票的金额皆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可能面临了刑事责任的风险。

但并不是说,只是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济南地区虚开发票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商河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从深圳、广州、厦门、长春等地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发票金额共计126.407771万元,价税合计130.2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公司已补缴税款,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山东A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商河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2.3.简要案情:山东A有限公司为虚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从深圳、广州、厦门、长春等地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发票金额共计126.407771万元,价税合计130.2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单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A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济长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3.3.简要案情:林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开票单位为肇庆市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价税合计10500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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