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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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8-11

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黑宾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1号)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A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景观公司),因与裴某某相熟,当裴某某提出借用A景观公司资质承揽工程时,谢某某表示同意,并由谢某某公司收取工程百分之一管理费。后裴某某使用A景观公司资质承揽道里区甲工程,裴某某为结算工程款,找韩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此发票系韩某某又找巴彦县B劳务服务队**初某某开出),发票开出后,裴某某让员工王某某将发票交给谢某某,谢某某收到发票后,按发票所示的金额向巴彦县B劳务服务队付款人民币100万元。

2.不起诉理由

首先,谢某某将A景观公司资质借给裴某某使用,收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综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谢某某具有虚开发票从中非法谋利的主观目的;其次,谢某某没有指使裴某某找巴彦县B劳务服务队虚开发票,更没有虚开发票的具体犯罪行为,在裴某某虚开发票后,裴某某让员工将发票交到谢某某手中,谢某某依据此发票记载内容,向巴彦县B劳务服务队支付100万劳务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6条第三项规定,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发票罪定性处理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