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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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5
遂宁46家公司虚开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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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遂宁市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情况,共计有46家公司虚开发票后,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25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有21家。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涉案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况,虚开的税额从二十几万元至五百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税额最大的是四川齐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由石河子市海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215147.11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已走逃(失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虚开普通发票方面,虚开的金额从二十几万元至三千多万元不等,税务机关认定涉案公司已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且已走逃(失联),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但有几家公司虚开的金额尚未达到四十万元,税务机关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属于浪费司法资源。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已经立案的,应撤销案件。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只搜集到了遂宁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没有搜集到虚开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15号)
1.3.简要案情:吴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明知并同意会计人员实施,让他人虚开共计3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60362.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补缴税额,可酌情从轻考虑。综上,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8号)
2.3.简要案情:杜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份,价税合计5220063元,涉及税款758470.6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杜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四川省A电子有限公司、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3.3.简要案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发票票面金额为42.371682万元,税额共计5.508318元,价税合计47.88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四川省A电子有限公司及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杜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补缴税额,可酌情从轻考虑。综上,决定对四川省A电子有限公司及杜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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