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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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6
徐州4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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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徐州共计有4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的4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几千元至上亿元不等,其中,有三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江苏天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02份,金额18741.3万元,税额3186.0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江苏天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5份,金额12662.28万元,税额2152.5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徐州燕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045份,金额11644.82万元,税额349.3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中都提到,税务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但部分公司虚开税额尚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于这些公司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即可。此外,即使虚开税额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12309中国检察院网搜集的徐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1.3.简要案情:展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5.73351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30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 价税合计人民币263万余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8万余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3.3.简要案情:石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70563.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57261.4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4.3.简要案情: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税款共计人民币174363.9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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