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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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7
福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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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上公布了福州市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共计有9家公司因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的9家公司虚开的税额从三万多元至八十几万元不等,相对于动辄虚开税额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而言,涉案9家公司虚开税额并不算很大,而且在这税额以内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可能。
以下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福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鼓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1.3.简要案情:赖某某通过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专用票共计140份,税额计2226407.3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作为福建A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福建A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前全额补缴税款,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2.3.简要案情:邓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某公司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计人民币2295384.6元,税额计人民币390215.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6856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岚检三部刑不诉〔2021〕Z2号)
3.3.简要案情:吴某甲受他人指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867186.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融检三部刑不诉〔2021〕Z5号)
4.3.简要案情:林某某他人提供超出真实货物交易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0份,票面记载的货物金额合计人民币6718365.69元,税额976453.91元,价税合计7694819.6元,其中超出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85653元,对应税额20余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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