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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8-1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湛江雷州6家木制品厂被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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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湛江#雷州#雷州市有6家本制品厂(加工厂)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虚开的税额从14万多元至140多万元不等,例如:雷州市珠某木制品厂,在2017年06月至2019年03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49份,金额1052.28万元,税额145.8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以下是湛江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1.3.简要案情:林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张,货物金额共计: 414837. 61元,价税金额共计:485360元,税款70522. 3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湛开检公刑不诉〔2019〕209号)

2.3.简要案情:曾某某系某公司的报税员,在他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给另外的报税员用于抵扣,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人民币12732770.52元,税款的数额为人民币1756244.2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3.3.简要案情:钟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税额1415956.44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并已作进项转出人民币313988.83元,未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人民币1101967.6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且企业目前于正常经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结合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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