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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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8-20

中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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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一: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1〕51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通过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959050元,其中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39349.1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税款、罚金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不诉〔2019〕207号)

2.3.简要案情:孙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授意公司员工与他人联系,两次虚开共计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229699.81元) 。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355号)

3.3.简要案情:谢某某授意员工与他人联系,为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共计虚开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52660.0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谢某某身为公司负责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不诉〔2019〕155号)

4.3.简要案情: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税款合计人民币79914.5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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