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1-08-23
抚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抚州#
#虚开增值税发票#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刑不诉〔2020〕53号)
1.3.简要案情:王某甲与他人商议,购买了7份价税合计818120元、税额合计11887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且系从他处购买钢材后为报账购买发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已在税务部门退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刑不诉〔2020〕11号)
2.3.简要案情:辛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7万余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辛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刑不诉〔2018〕70号)
3.3.简要案情:谢某某以票货分离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提供给湖州A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149232.2元,税额173534.1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4.3.简要案情:邓某某让他人为自己的A公司虚开了2份轻质循环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49.86万元,税款20.67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南城县A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发票金额149.86万元,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并抵扣税款20.67万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邓某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鉴于南城县A有限公司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城县A有限公司、邓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雷某某、孙某某、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11号)
5.3.简要案情:雷某某与孙某某先后从A公司开出52份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价税合计5346046.6元,税款776776元。姜某某在明知52份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仍帮助雷某某虚开。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雷某某、孙某某、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缴税款和退缴非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孙某某、姜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丰检刑不诉〔2021〕Z14号)
6.3.简要案情:吴某某为他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发票金额为2511081.14元、税额为276218.86元,价税合计2787300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吴某某将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的手续费全部予以退缴,结合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大局,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并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