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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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25
宜昌28家公司因虚开被公告,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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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宜昌市共计有28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被公告,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2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相对来说,并不是很大,从二十多万元至六十几万元不等,而且虚开税额在三十万元左右的居多。例如:兴山县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年04月至2020年0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9.05万元,税额32.37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28家公司虚开税款的数额都已超过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着刑事责任。
但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超过立案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宜昌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五检刑不诉〔2021〕5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让他人为五峰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张,发票金额336.0564万元,申报抵扣税款合计57.1296万元。根据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胡某某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五峰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某之间的煤炭交易可抵扣税款为9.6万元。五峰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7.5296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宜昌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2.案号: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远检刑不诉〔2019〕1号)
2.3.简要案情:宜昌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份,价税金额3895530元,税额448158.3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宜昌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A公司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前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张,价税合计3009840元,税额87665.2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4.3.简要案情:吴某某通过他人先后两次让他人为其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五张,票面金额合计582800元,税款合计84680.34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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