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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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4
南安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可争取不起诉
【原标题:南安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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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安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累计开具实际发票金额达50余万元。
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移送案件称:2017年6月26日,南安一家机械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多万元,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查,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苏某在经营南安一家机械有限公司时,因经营不善,遂滋生逃税念头,通过与陈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为条件,取得了销售方为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认证抵扣税款,价税合计50多万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苏某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南安某机械有限公司认证抵扣税款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苏某已被取保候审。
【来源:泉州公安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多万元,应当换算成税额。报道中只提到50多万元,没写具体50几万元,那么以50万元至60万元的区间来算,2017年,增值税税率为17%, 那么,换算成税额=50万元(60万元)/(1+17%)*17%=72649元(87179元)。此税额超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5万元不多。那么,虚开税额72649元(87179元)能否争取不起诉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1.案例一:张某某、福建省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六部刑不诉〔2021〕Z1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取得厦门B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979682.9元,总税额为人民币166546.1元);取得厦门C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40600元,税额为人民币6902元)。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A限公司已将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税额173448.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福建省A有限公司、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全额缴清税款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A有限公司、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六部刑不诉〔2020〕5号)
2.3.简要案情:黄某甲让他人为其虚开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765525.15元,总税额共计人民币470139.35元,价税共计3235664.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额补缴抵扣的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甲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重大、疑难税务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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