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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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9-23

徐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1.3.简要案情:展某某向项某某购买以徐州B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徐州A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5.73351万元,已被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2.3.简要案情:于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他人处购买以徐州B百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税款共计人民币174363.91元,已被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睢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实际经营的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额累计418649.7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睢检诉刑不诉〔2018〕65号)

4.3.简要案情:侯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票面金额共计299936.4元,税额共计50989.2元,价税合计为350925.6元,该税款已全部在睢宁县税务局认证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43号)

5.3.简要案情:武某某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总额为850853.5元,税款合计123628.31元。以上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40号)

6.3.简要案情:赵某某通过他人从徐州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300007.2元,税额合计188889.94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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