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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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8
杭州4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41家公司因对外开具或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被处以行政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就虚开的金额而言,涉案4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几万元至上亿元不等,其中,某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对外虚开的金额近20亿元。而虚开金额上亿元的公司共计有6家,分别是:
1.杭州地某某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74份,金额192685.04万元,税额30829.61万元。
2.浙江中某某官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75份,金额134122.38万元,税额22208.01万元。
3.杭州尔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20年08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52份,金额54627.04万元,税额7101.52万元。
4.杭州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214份,金额31390.64万元,税额5022.50万元。
5.杭州韩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03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296份,金额19395.93万元,税额3297.31万元。
6.杭州融某珠宝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30份,金额合计14141.17万元,税额合计240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的税额多少来定罪量刑的,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但并不是说,超过了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比较小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虚开金额在60几万元的公司,其虚开的税额是10万元左右。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杭州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下检二部刑不诉〔2021〕28号)
1.3.简要案情:蒋某某让两家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和9张,共计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96337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85275.9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拱检刑不诉〔2021〕20051号)
2.3.简要案情:张某甲购买共计3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326283元,税额约为211480.2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389号)
3.3.简要案情:应某某伙同他人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50万元,税额141509.5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刑不诉〔2021〕20085号)
4.3.简要案情:沈某某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7830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55507.24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杭州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余检三部刑不诉〔2021〕35号)
5.3.简要案情:杭州A有限公司从B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价税合计4008985.12元 ,涉及税额582502.08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杭州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A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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