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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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10-13

阳江6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阳江#

2021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阳江市共计有6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虚开的税额从3万多元至10万元不等,部分公司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例如:阳江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份,金额333.33万元,税额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

对于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也可能面临税务行政罚款。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上述部分公司虚开的税额已经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并未超得太多,因此,对于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阳江地区两例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先后通过他人购买2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471175.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通过补缴、进项转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诉刑不诉〔2018〕13号)

2.3.简要案情:颜某某为抵扣税款,通过他人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37615元,税款合计92644.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依法办理所有退税,缴交了滞纳金,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作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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