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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10-13

惠州73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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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惠州市共计有73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73家公司虚开票面金额从40多万元至1600多万元不等,例如:惠州市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73份,票面额累计519.2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开具的73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情节,应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

但也并不是说,只要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并未搜集到惠州地区有关虚开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下是广东其他地区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潮阳检刑不诉〔2021〕4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通过其经营的公司为他人开具28份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45703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但鉴于黄某某犯罪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何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从检刑不诉〔2021〕158号)

2.3.简要案情:何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了1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广州市A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B电缆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9739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何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3.3.简要案情: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801770.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伍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4.3.简要案情:伍某某指示他人,让广州市A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联社虚开400万元的发票,该公司收取联社78万元税费后,为联社开具62张金额共计478万元的发票,后联社将上述478万元发票进行记账。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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