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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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1-10-14
广州7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骗取出口退税#
2021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全省4市共计23家公司因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而被公告,其中,广州市有7家公司上榜,所辖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广州市被公告的7家公司当中,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款数额从10万多元至70多万元不等,例如:广州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5.3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5.38万元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追诉。上述广州7家公司骗税的数额已经超过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但并不是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如具有自首、坦白、未遂、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广州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至2015年12月止共骗得人民币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599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在广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伪造销售合同、装箱单、提货单的形式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人民币219496.21元。后来,以上述方式再次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人民币215333.1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已补缴全部退税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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