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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10-23

佛山8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佛山#

2021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佛山市共计有8家公司对外开具或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家公司涉嫌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17万余元(税额3万余元),最高的为2亿余元(税额3526万余元。其中,有两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

1.佛山市高明区某松家具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5份,金额为20745.54万元,税额为3526.7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佛山市中某某瑞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16份,金额为11943.51万元,税额为2030.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搜集到了佛山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南检刑不诉〔2021〕773号)

1.3.简要案情:鲁某某2向佛山市A经贸有限公司开具了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707980.28元,票面金额合计是人民币1459812.22元,税款数额合计是人民币248168.0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南检刑不诉〔2021〕158号)

2.3.简要案情:邓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为A经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价税合计468977元人民币,税额合计68141.97元人民币。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3.1.案例三: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顺检刑不诉〔2021〕703号)

3.3.简要案情:曾某某利用其经营的佛山市A家具有限公司,为佛山市B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182181.93元,税额合计370970.91元,价税合计2553152.8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佛山市顺德区A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顺检刑不诉〔2021〕555号)

4.3.简要案情:佛山市顺德区A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以公司的名义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佛山市B经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605620元,税额人民币86509.51元。后何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505.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A家具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犯罪数额小,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A家具有限公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佛山市顺德区A家具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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