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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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12-01

晋城2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被处以罚款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晋城#

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晋城市共计有29家公司对外开具或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或经所辖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被处以行政罚款。

 

涉案29家公司虚开的税额从几千元至九十多万元不等,且大多数税额在三十万元左右,其中,虚开税额最大的是:晋城聚某某华工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1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7份,金额551.40万元,税额93.7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7份,金额557.82万元,税额94.8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将虚开发票的处罚分为三个裁量阶次:一是一般,对虚开金额一万元以下,但未达到“特别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的,处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二是严重,对虚开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但未达到“特别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特别严重,(1)虚开或非法代开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移送。此外,对于虚开发票的,都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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