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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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12-14

安庆1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被移送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安庆#

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安庆市共计有10家公司对外开具或者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虚开的税额从35万多元至3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税额最大的是安庆市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0份,金额2649.56万元,税额344.44万元。经我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10家虚开的税额无疑已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甚至,对于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可以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对于具有自首、从犯、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亦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且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案例: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0826刑初317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林某某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退赔了全部税收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案例:安徽A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潜检刑不诉〔2020〕9号)

基本案情:安徽A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乙通过他人,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金额2676923.1元,税额455076.9元,价税合计313200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徽A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抵扣的税款已退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A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乙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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