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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12-14

大庆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或可争取不起诉

#大庆#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2月7日电(记者 解培华)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自冬季整训开展以来,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以涉众、涉税、金融案件为重点,持续加大对经济类案件打击力度。

近日,龙南分局获得市涉税案件线索,龙南分局立即与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银行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调取涉案公司工商档案,经发票核查、分析研判等大量工作,确定大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大作案嫌疑,并于12月2日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欣抓获。

经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欣对以低价购买不含税产品,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经营流水,抵扣进项税,涉案金额5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中新网】

根据报道,王某欣涉嫌虚开的金额是50余万元(为计算方便以50万元计算),那么,以13%的税率进行计算,涉嫌虚开的税额:税额=50万元*13%=6.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而王某欣涉嫌虚开的税额为6.5万元,仅超过立案追诉标准1.5万元,如积极补缴税款、坦白、认罪认罚,可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大庆市各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庆萨检刑不诉〔2021〕Z24号)

1.3.简要案情:梁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起,虚开货款金额合计835287.69元,税款金额合计141998.91元,价税合计金额977286.6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抵扣的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庆让检刑不诉〔2021〕26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分两次向高某甲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货物金额为人民币1213675.18元,税额为206324.82元,价税合计142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高某甲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庆高新检刑不诉〔2021〕Z27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从王某某处,为其大庆A经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大庆市B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01863.00元,其中货款人民币150053.85元,税金人民币261809.15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系初犯,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全部补缴偷逃的税款,避免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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