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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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5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案审查起诉
#齐齐哈尔#
2021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案审查起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或者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能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刑罚。但是,对于购买的数量比较小,或者票面额不大的,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郭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寿检二部刑不诉〔2021〕Z119号)
1.3.简要案情:郭某某为降低经营成本,从散户手中购买原材料后在明知与潍坊A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购买价税合计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额为101709.41元,并已抵扣认证,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潘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
2.3.简要案情:潘某某分两次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4%的价格,从A集团业务员处非法购买了价税合计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郑田刚支付开票费121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其具有自首、退缴税款、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杭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Z98号)
3.3.简要案情:杭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张,票面额共计人民币2069154.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杭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王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汶检二部刑不诉〔2021〕Z47号)
4.3.简要案情:经王某滨介绍王某某找张某某以济宁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东平A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涉案金额2763553元,税额442168元,价税合计320572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未以骗税为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其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的规定,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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