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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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2
邯郸3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邯郸#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邯郸市共计有30家公司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0家公司虚开金额(税额)从50多万元(税额9万多元)至5000多万元(税额9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河北文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78份,金额5699.57万元,税额968.9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金额5737.73万元,税额975.41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但是,对于虚开税额刚超过立案追诉标准不多的,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邯郸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1.3.基本案情:武安市A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崔某某,因缺少进项税发票,通过联系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0份,价税合计1890000.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7433.6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崔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66号)
2.3.简要案情:湖州A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罗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了3份税额为509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初犯、偶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3.3.简要案情:石某某系邯郸市A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石某某通过他人从邯郸市B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3份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金额:299995.38元,税额:50999.22元,价税合计:350994.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补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4.1.案例四: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冀邱检刑不诉〔2020〕4号)
4.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经营河北A有限公司期间,接收台前县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涉及金额499786.3元,涉及税款84963.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要求,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积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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