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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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唐山2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唐山#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唐山市共计有20家公司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依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家公司当中,除了1家虚开税额最小(4.79万元)和1家虚开税额最大(1864.31万元)的公司外,其余公司虚开的税额都是30多万元。虚开税额最大的是:唐山顶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026份,金额10899.66万元,税额1848.5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29份,金额10966.53万元,税额1864.3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移送司法机关。
那么,对于虚开税额在30多万元,是否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呢?答案是可以。以下是一起涉及税额50多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简要案情:戴某某系唐山A公司和滦县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戴某某指使两公司共同的出纳姚某某联系购买进项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税额合计535677.8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挽回损失等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此外,何律师还搜集了唐山市一些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臧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乐检刑不诉〔2021〕32号)
1.3.简要案情:臧某某为杭州富阳某某纸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税额共计171524.19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臧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田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2.3.简要案情:乐亭县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田某某以缺少进项发票为由,接受北京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21622.53元,税额71675.83元,价税合计493298.36元,以上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税款。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退缴了全部税款,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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