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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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1-12-30
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金检刑不诉〔2021〕256号)
1.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董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实际控制143家空壳公司,雇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至上海市多家税务局领购多家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7850份,后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万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1亿余元。
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A尼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91家公司的名义向本市多家税务所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7850份;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4月16日,其以上述91家公司中的79家公司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596份,开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71349269.6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8117920.0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79467189.71元。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观上明知董某某为虚开发票而仍为其领购发票,因而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补充侦查仍未补充到相关证据,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