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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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1-19

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虚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埔检刑不诉〔2021〕6号)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同案人蒋某某(已起诉,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妻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A建筑工程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广州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贸易公司)、广州市黄埔区C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C经营部)、广州市黄埔区D工程部(以下简称D工程部)、广州市黄埔区E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E工程部)等五家公司、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5份,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706816.4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5925.26元,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3812741.72元,从中牟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2万元。

经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B贸易公司、A公司、C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同案人蒋某某虚开发票的犯罪。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