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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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19
未能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和因虚开而获利,不符合起诉条件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案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涪检刑不诉〔2021〕85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赵某某伙同邢某某(另案处理)在涪陵区注册成立“重庆市A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B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C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并在公司申报纳税时,以虚列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以达到少缴税款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自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重庆市A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B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C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涉及国家税款达215万余元人民币。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认定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赵某某实施了注册成立公司、开具发票和联系买卖发票的行为;
(2)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赵某某有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利的行为。
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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