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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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26
42家公司!合肥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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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对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的纳税人进行公告,共计有42家公司上榜,涉及医疗器械、广告、贸易、餐饮、酒店、建筑等多个行业。公告督促涉案公司30日内与该局联系,逾期未联系且不履行税收义务的,将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进行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涉嫌犯罪的,税务局稽查局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虚开税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合肥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邰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包检刑不诉〔2021〕Z13号)
1.3.简要案情:为了从安徽A公司结算工程款,邰某甲通过他人,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B运输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额共计110129.4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2.3.简要案情:宋某某先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8份,税额共计439535.3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巢检刑不诉〔2021〕34号)
3.3.简要案情:徐某某系安徽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通过他人接受合肥市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共计69980.8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合高新检刑不诉〔2021〕51号)
4.3.简要案情:米某某通过他人联系从乙公司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用于抵扣税款,税额人民币227927.9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000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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