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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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1-26

福州19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福州#

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福州市共计有1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而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涉案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至40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建琛某某浩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64份,金额4620.28万元,税额600.64万元。

在虚开普通发票方面,涉案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60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州图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3份,金额3861.02万元,税额115.83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722份,票面额累计6461.62万元。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福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案例一: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1.3.简要案情:邓某某让泰宁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福州A有限公司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计人民币2295384.6元,税额计人民币390215.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6856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岚检三部刑不诉〔2021〕Z1号)

2.3.简要案情:为结算工程款,徐某甲让他人为其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435635.80元,税额人民币60087.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集团有限公司。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融检三部刑不诉〔2021〕Z5号)

3.3.简要案情:林某某让他人为其提供超出真实货物交易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超出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85653元,对应税额20余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

二、虚开发票罪

4.1.案例四: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鼓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4.3.简要案情:雷某某是福州A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张某某等人的介绍及其自己本人联系,向33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4162393.45元。另外,张某某为帮助他人获取发票用于向有关单位报销费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750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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