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2-02-21

重庆九龙坡1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九龙坡#

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九龙坡区共计有19家公司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家公司涉嫌虚开的税额从30多万元至100多万元不等,例如:重庆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0份,金额974.69万元,税额126.71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2.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4.77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上述19家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皆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重庆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17号)

1.3.简要案情:赵某某向其他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其中29份已申报抵扣。申报抵扣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763036.84元,抵扣税款金额401466.9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涪检刑不诉〔2020〕830号)

2.3.简要案情:袁某某让他人虚开中石油和中石化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款金额447553.4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已经补缴税款,袁某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巴检刑不诉〔2021〕43号)

3.3.简要案情:姜某某经他人介绍,购得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11920元,税额合计231459.82元。A公司将上述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A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8号)

4.3.简要案情:陈某某以花钱出点子费的方式,购买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2228508.3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23800.36元,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全额税款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