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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2-21

中山271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中山#

2022年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中山晶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271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271家公司存在对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价税合计从7万元至2000多万元不等,已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例如:中山市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0份,发票金额合计22167462.01元,税额合计665023.57元,价税合计22832485.58元。已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涉案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1.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

注册经营地址虚假

2.发票进销项数据异常

公司注册成立后,短时间大量集中开票,没有相应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票。

3.纳税申报异常

自成立以来,未上传过财务报表,进行零申报或未进行过任何纳税申报,开票后短期内走逃失联。

4.资金结算异常

未登记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或进行虚假备案登记,资金存在快进快出的情况,大额向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没有相应银行结算记录。

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271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上述271家公司中,大部分公司虚开的金额已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或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金额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金额不大,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广东地区虚开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方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检刑不诉〔2021〕30号)

1.3.简要案情:方某某在网上联系他人,购买到佛山A捷运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十二张,价税合计1089968.6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将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2.1.案例二:贺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383号)

2.3.简要案情:贺某某为与A公司结算货款,通过他人,向上海4家公司购买24张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约2118696.9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骆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从检刑不诉〔2021〕183号)

3.3.简要案情:骆某某为逃避税务部门对其所实际控制的广州市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监管,让他人为其虚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20302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补缴完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何某甲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从检刑不诉〔2021〕159号)

4.3.简要案情:何某甲向他人购买11张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00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且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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