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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2-21

沈阳8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沈阳#

2021年10月至12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沈阳市共计有81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万多元(税额0.5万元)至4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不等,其中,有两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沈阳瑞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9年06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金额48144.36万元,税额8184.54万元;

2.辽宁祥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至2020年04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87份,金额14083.87万元,税额1830.90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18份,金额43338.04万元,税额5633.94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上述公司虚开税额5000多万元以上,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辽刑终75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合计501845414.39元,税额72917712.16元。

1.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1.案例二:董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2018)辽刑终280号

2.3.简要案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01242430.50元,税款人民币160009583.43元。

2.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审理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某、蒋某某、郭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第一节事实属于上诉人董某某与其董某等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审未考虑上诉人董某某在本节事实中的地位、作用,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应予纠正。对上诉人董某某及辩护人所提“受董某指使、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改判: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1.案例三:初某某、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10刑初5号

3.3.简要案情:初某某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9108万元、税额11130万元、价税合计90238万元;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2416万元,税额10611万元,价税合计73027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779万元,税额2852万元,价税合计19631万元。

3.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罗某某、丁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初某某、罗某某、丁某某洋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崔某某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初某某、罗某某、丁某某、崔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初某某与廉某勾结,成立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虽受他人指使,但仍处于犯意提起者地位,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丁某某、崔某某按照受票企业的要求向罗某某、高某提供开票信息,仅起介绍和传递信息的作用,且获利较少,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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