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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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22
郑州4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郑州#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栏目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郑州共计有42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4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80多万元(税额15万元)至1亿多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其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河南省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91份,金额13382.41万元,税额1739.71万元。
2.郑州裕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59份,金额13084.97万元,税额1701.05万元。
所辖税务机关对上述公司处以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虽然,上述42家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郑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郑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郑金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1.3.简要案情:郑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少交税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金额1296927.36元,税额220477.64元,价税合计1517405元,用于抵扣税款。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挽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新密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2.3.简要案情:宋某某通过孙某某的介绍,找他人让他人为郑州A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从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张,发票价税合计3140640元,其中税额441296.9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3.3.简要案情:木某某通过黄某某从郑州A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99763.33元,税额共计50959.77元,票面价税合计350723.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959.77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符合起诉条件,但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已补交税款,确存在部分实际交易,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全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密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4.3.简要案情:谷某某让他人为其开具郑州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粘土粉、高铝粉的增值税发票四张,票面金额为421200元,税款61200元,上述税款已进行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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