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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2-26

泉州2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泉州#

2022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泉州市共计有25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2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至上亿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福建辉某燃气有限公司,在2015年07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594份,金额14978.20万元,税额1836.64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4份,金额18325.11万元,税额2278.61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5746.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746.48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福建东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46份,金额13145.85万元,税额1658.84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5251.4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251.4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从虚开税额一万元以上调整至五万元以上,因此,上述公司当中,虚开税额未超过五万元以上,仅予以行政处罚即可,并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并不是说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泉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公刑不诉〔2019〕103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介绍重庆A纺织织造有限公司为石狮市B服装发展有限公司、厦门C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D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额共计人民币431308.93元。其间,黄某甲明知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帮忙传递开票信息及操作走账事宜。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晋检诉刑不诉〔2019〕54号)

2.3.简要案情:吴某甲伙同他人,以A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B集团虚开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总额人民币1341003元,税额人民币194846.5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福建省A有限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六部刑不诉〔2021〕Z1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担任福建省A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时,取得厦门B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979682.9元,总税额为人民币166546.1元);取得厦门C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40600元,税额为人民币6902元)。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73448.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福建省A有限公司、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全额缴清税款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A有限公司、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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