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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2-27

长沙1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2022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年2月第1次),对12家公司非法取得或者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部分公司另外还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90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南楚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 4 份,金额91686205.81元, 税额11919206.62元,价税合计103605412.43元),随即走逃(失联)。

查证如下:

1.已走逃(失联),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查无下落;

2.无实际经营场所,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

3.银行账户信息虚假,无资金交易信息;

4.虚开发票特征明显,领票突击顶格开具;

5.开具发票后纳税申报不实。

处理决定及依据:

湖南楚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 份,无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因此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 份(金额 91686205.81 元, 税额11919206.62元,价税合计103605412.43 元),应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12家公司虽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并不是说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长沙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15号)

1.3.简要案情:A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合计1866854.73元,税额合计317365.27元,价税合计金额218422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岳检刑不诉〔2020〕57号)

2.3.简要案情:邱某某接受三家公司开具的28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510851.18元,税额共计:427233.82元,价税合计共计293808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3.3.简要案情:郝某某为长沙A有限公司偷逃税款,先后购买了二十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货物金额人民币1825260.69元,税额人民币310294.3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作为长沙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部补缴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Z57号)

4.3.简要案情:许某某为了公司利益,通过他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7份,金额合计2715488.95元,税额420734.05元,价税合计313622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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