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2-02-28

吉林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吉林#

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吉林市共计有1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0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6000多万元(税额800多万元)不等,例如:吉林市德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6月19日至2020年05月1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92份,金额6176.92万元,税额802.99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806份,票面额累计7893.4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吉林市德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802.99万元,如果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实际负责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例如:

案例:尹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刑初73号

简要案情:尹某某与聂某某预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某受张某某安排,联系聂某某,再由尹某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涉案成品油10564吨,金额70577348.3元,税额11998147.76元,价税合计82575496.06元。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聂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之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如下(本罪的判决结果,不涉及前罪):

1.被告人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被告人聂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3.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4.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案例:何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52号)

简要案情:A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甲默许公司副经理林某某,为B木业开具9张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855555.56元,税款145444.45元,价税合计1001000.01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任吉林市A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