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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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2-28

认定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银川#

案号: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1.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A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某在未发生应税劳务或真实业务购销的前提下,通过嫌疑人纪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宁夏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13059.83元,税额87220.17元,价税合计600280元,王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纪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5.4万元作为开票费,后因该六份发票被税务机关做失控处理,西夏区税务部门未能认证抵扣,未造成损失。

公司注册经营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文翠南路233号**小区**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让纪某某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本案中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存疑,银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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