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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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3
无锡锡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苏州A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Z136号)
1.3.简要案情:吴某乙在实际经营苏州A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介绍,从蔡某某经营的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共计1608689.6元,涉及税额229612.03元;从蔡某某经营的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共计901274.5元,涉及税额133642.3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刑不诉〔2021〕27号)
2.3.简要案情:汤某某在实际经营无锡A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介绍,从银川B木制品有限公司、宁夏C活性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2246300元,涉及税额309834.4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46号)
3.3.简要案情: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介绍,从泰州B不锈钢有限公司和泰州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共计3245506.67元,涉及税款共计471569.3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27号)
4.3.简要案情:严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锡市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介绍,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713251.6元,涉及税额103279.2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5.3.简要案情:钱某某在经营无锡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期间,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和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共计725868.2元,涉及税款共计105468.03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6.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经营无锡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下同)共计1333338元,涉及税款共计193732.86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77号)
7.3.简要案情: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下同)共计2917362.4元,涉及税款422454.04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杜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56号)
8.3.简要案情:杜某甲实际经营无锡市A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共计867427.7元,涉及税款共计126036.51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9.1.案例九: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54号)
9.3.简要案情:葛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无锡市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931375.83元,涉及税额135328.12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10.3.简要案情:肖某某作为江苏A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通过他人向无锡B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价税合计901646元,税额131008.38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11.1.案例十一: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11.3.简要案情: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共计2019780.9元,涉及税款共计292524.89元。
1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12.1.案例十二: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12.3.简要案情:季某某在经营无锡市A纺织机械厂期间,从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和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共计1709878.6元,涉及税款共计248443.9元。
1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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