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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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3
宿迁5家物流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宿迁#
2022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江苏快某物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暂不予行政处罚。
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皆不大,从4万多元至20多万元不等,例如:江苏万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合计2445534.85元、税额合计220098.15元,价税合计2665633.00元。
5家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由虚开税额一万元以上调整至五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4万多元的江苏云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合计531192.67元、税额合计47807.33元、价税合计579000.00元),仅需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此外,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积极补缴税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理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如以下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宿迁市宿豫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1.3.简要案情:林某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先后通过他人介绍,以宿迁市泗洪县A纺织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224470元、税款人民币168892.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2.3.简要案情:郑某某让他人向义乌市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989800 元,税款为人民币412386.2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蔡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3.3.简要案情:蔡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宿迁市A塑料有限公司、宿迁市B塑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00139.4元,税款为人民币247028.7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从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健康的发展环境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19〕7号)
4.3.简要案情:吴某某为偷逃税款,从宿迁市A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58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45383.3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偷逃税款和滞纳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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