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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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3
无锡梁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Z107号)
1.3.简要案情: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甲通过王某某的介绍,从无锡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案税额计人民币310919.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Z105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江阴市A机械有限公司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59047.7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夏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Z109号)
3.3.简要案情:夏某甲及其实际控制的无锡A钢业有限公司,经他人介绍,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和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税额共计人民币224763.7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129号)
4.3.简要案情:张某甲伙同孔某某,经他人介绍,让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为孔某某经营的梁溪区B服务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税额共计人民币110344.8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5.1.案例五: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108号)
5.3.简要案情:无锡市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某某通过他人,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332388.68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91号)
6.3.简要案情: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介绍,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张,涉案税额人民币109601.99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7.1.案例七: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7.3.简要案情:无锡A化机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通过他人,从无锡B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88870.75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8.3.简要案情:无锡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某某通过领导人,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34081.64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无锡A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9.3.简要案情:无锡A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姜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张,涉案税额人民币170088.44元。
9.4.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单位无锡A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A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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