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2-03-06
虚开普通发票390多万元,完成企业合规管理,检察院: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临沂#
案号: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二部刑不诉〔2022〕Z1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承建了临沂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以下简称B平邑分公司)的平邑大成商业广场铝合金门窗工程业务,在2018年结算工程款时因A临沂分公司当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点较高,耿某某遂联系济南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该公司给代开工程款普通发票。后济南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济南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给B平邑分公司13张普通发票,金额1287378.96元,税额38621.31元;以济南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开具20张普通发票,金额1961165元,税额58835元;以济南某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开具6张普通发票,金额582524.28元,税额17475.72元。发票合计39张,金额合计3831068.24元,税额合计114932.03元,价税合计3946000.27元。上述发票均被耿某某用来与B平邑分公司结算工程款使用。
另查明,济南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为暴力虚开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上述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案发后,A临沂分公司已在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申请给B平邑分公司补开发票,现已补开完毕。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济南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公司、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济南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公司现已补缴税款,已完成企业合规管理,耿某某系投案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济南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公司、耿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