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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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3-13

敦煌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或可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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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敦煌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近日,敦煌市公安局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并协助税务部门追回抵扣税款11.8万余元,追缴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

2021年10月12日,敦煌市公安局接到国家税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市某公司工程项目挂靠人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虚开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1.8万余元。接报后,敦煌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对涉案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等展开深入调查,办案民警经过多方侦查,认真分析研判,于近日抓获2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经讯问,2名犯罪嫌疑人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新甘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报道中,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8万元,仅超过立案追诉标准6.8万元,如积极补缴税款,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并未搜集到酒泉各区(县、市)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下是兰州市的2起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七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任甘肃A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取得江苏泰兴市B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 份,合计金额1983333.32 元,合计税额218166.68 元,并于2016年4月全额抵扣,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8166.6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及到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皋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皋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兰州A厂法定代表人,向兰州B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从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总计727030.77元,税额总计123595.2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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