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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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9
不能查清行为人购买假发票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贵州#
案号: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普安检公刑不诉〔2016〕14号
1.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彭某某在普安县甲镇登记注册A大酒店,酒店在当月开始营业,彭某某于2015年4月在贵阳市某街用一百元人民币向路边叫卖假发票的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本一百元面额的假发票,发票已经被彭某某开具给酒店住宿的旅客。
2015年6月份,彭某某在某县某步行街的小广场用一百二十元人民币买得两本假发票,一本面额是五十元的,一本面额是一百元的,除剩余一部分一百元面额发票被普安县地税局查获外,其余发票均被彭某某开具给住宿的旅客。
普安县地方税务局对持有的假发票号码在网上跟踪调查后发现,使用的伪造发票已经在黔西南州某县使用,普安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将持有的伪造发票与真发票进行比对,假发票的纸质比较光滑,纸质比真发票要厚,确定彭某某持有的发票为伪造的发票。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普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查证属实的假发票为106份,不能查清彭某某所供述购买了300份的假发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3条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是:(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3)持有伪造的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彭某某所持有的发票类型是伪造的普通发票,因此,需要持有的发票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才达到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虽然彭某某供述其购买了300份假发票的行为,但经查证属实的假发票仅为160份,未达到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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