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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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132刑初82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齐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资金交易的方式,接受河北B皮草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7张,价税合计70.2万元,抵扣税额10.200003万元。
另查明,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税款所属期),将取得的河北B皮草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10.200003万元。
2017年4月元氏县国税局稽查局向元氏县公安局移送本案犯罪线索,元氏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立案侦查。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双方没有实际业务情况下,以河北B皮草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辩护意见
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辩称其已在2016年向辛集市国税局补交税款并转出。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在案发前就将虚开的发票抵扣的税额应税务机关的要求转出,涉案金额较小;被告人自愿交纳罚金,认罪认罚;
2.本案的被告人有正常的实际经营活动,但他的进货渠道都是养殖农户没有增值税发票提供,其虚开行为应该区别于没有实际经营的企业,根据两高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通知规定,对被告人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双方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河北B皮草销售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较小,且在案发前应税务机关要求主动补缴税款,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确有悔改表现,被告人齐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有利于激发被告人遵纪守法、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有利于被告人尽快回归社会。综上,根据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